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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息】李天一家庭法律顾问不要把李家背景带入案件

发布时间:2020-11-22 13:37:16 阅读: 来源:工具车厂家

2013年7月19日 北京 著名歌唱家李双江夫妇聘请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兰和为家庭法律顾问,回应社会传言并进行事实披露。今天上午,记者对话兰和律师,由其对涉及李某某一案的相关传闻作出单方解释。

李天一案发后,兰和曾在微博评价此案,认为李天一经过之前一年劳教无异于进入染缸,被二次污染。

记者:李家是何时聘请家庭法律顾问的,在有辩护律师的情况下为何突然聘请法律顾问?

兰和:前几天聘请的。之所以担任李家的法律顾问,是我们双方互相了解后达成合意的结果。聘请法律顾问是每个公民的正当权利。李某某一案在社会上传言太多,导致鱼目混珠,需要有相对客观的信息发布。经授权,李家对李某某案的所有信息,均由我统一发布。针对时下社会各种传言,我会逐一回应并进行事实性披露。但是,除了李某某案外,我还对李家提供其他法律事务的咨询和服务。

记者:你接触到李某某案的相关材料了吗?

兰和:我不是辩护律师,并不接触案卷材料。但是对相关案情,也会作些了解,等开庭后在合法情况下会披露相关案情。

记者:具体到案情,是李家要求律师作无罪辩护的吗?

兰和:无罪辩护是律师根据了解到的案件事实,从法律角度作出的判断。从执业权利来看,律师作无罪辩护毫无问题。因为任何人未经法院终审判决,都是无罪的,这是法制社会的基本常识。目前社会上有许多传言,这实际上是一种舆论审判和公众的情绪化审判,而这种情绪化审判是最可怕的。案发时大家不在现场,事后又接触不到案情,却以讹传讹,形成演译,最终把演译传播为事实,这是很不正常的社会现象。

记者:辩护律师发表声明,要求社会大众保护老艺术家,该声明是应李家的要求发表的吗?

兰和:根据案情需要发布声明,是律师的权利和义务,本身并无过错。至于发布声明是否是李家的意思,希望不要作太多的揣测,李家对辩护律师还是非常信任的。至于社会上的其他解读,我不作评价。

记者:有消息说李某某的第三任辩护律师也请辞了,是这样吗?

兰和:这是社会传言,目前两个律师已经开始工作,他们合作的非常好。

记者:现在李某某的辩护律师已经是第三任了,前两任律师是主动请辞还是被解聘的?是因为无法满足李家的要求吗?

兰和:我对此前两任律师离任一事不太清楚,但是不管是解聘还是请辞,都是双方的合法权利。

记者:受害人是陪酒女的说法是从何而来的,是否是李家或其辩护律师传出的?

兰和:我们并不清楚受害人是否是陪酒女,这一说法不是李家及辩护律师传出的。至于受害人的是否是陪酒女,要等庭审后根据法庭查明的事实才能作出结论,现在不能作出判断性描述。

记者:为何案发至今,李家均未向受害人表示道歉,也未对其家庭教育进行反思?

兰和:我们采取任何行动的前提都要基于客观事实。在基本事实不清的情况下,怎么会有结论性论断?正所谓皮之不存,毛之焉附。无论是道歉还是反思,都要基于案件事实。现在有人在指责李家未道歉和反思,但是大家怎么推断出的他的家庭教育不好?

记者:李某某的家庭背景是否是此案被告人中最弱的?

兰和:案件归案件,家庭背景是另外一回事,把家庭背景带入案件中,对事实就会有情绪化的判断。希望大家只依据案件事实作出判断。

记者:李某某作为未成年人,在接受办案人员讯问时有监护人和律师在场吗?

兰和:讯问时辩护律师不在场,但李某某的监护人在场。现在社会上有些李某某与其母亲会面时的描述,我就奇怪了,李某某被羁押,李家没对外说,警察也没说,这些描述是哪来的?而且这些描述以讹传讹,再加上演译和推理,经广泛传播后反而被大家认定为事实。

记者:李双江夫妇目前情况如何,他们对此案持何种态度?

兰和:关于他们夫妇的情况,目前我不能披露。

人物介绍:

兰和律师,药家鑫之父药庆卫名誉权案原告代理律师,云南省巧家县“5.10”特大爆炸案受害者赵登用家属代理律师。主要从事重大民商事诉讼、重大职务犯罪刑事辩护。

来源:北晚新视觉网 记者:杨昌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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