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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消委会公布2015消费维权典型案例4S店违规收费《资讯》

发布时间:2020-11-19 11:08:17 阅读: 来源:工具车厂家

购车遭遇变相加价怎么办?开发商违规重复收费如何维权?昨日,省消委会公布了2015年度消费维权典型案例。

案例一买车遭遇变相加价

2015年7月16日,消费者张先生向福鼎市江南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订购了一辆2014款荣威350自动迅悦版轿车,经营者报价99700元,经过协商经营者同意以优惠两万元的价格出售。双方签订汽车买卖协议,约定裸车价为76700元,消费者预付订金5000元。

协议签订后,经营者表示需要加价1万元,双方再次协商,约定由消费者再支付5000元购买多功能方向盘与一键启动装置。但第二天经营者又以报错价格为由,坚持要求加价1万元,否则解除合同。张先生认为经营者缺乏诚信,要求经营者给予赔偿。

福鼎市消委会工作人员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工作人员向经营者宣传新《消法》与《合同法》等相关规定,并就经营者在合同管理与销售服务方面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提出意见和建议。

本案中,经营者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已构成合同违约,应当退还订金,并赔偿消费者损失。经调解,经营者同意退还订金5000元,并赔偿消费者1680元。

案例二售车以免息为幌乱收费

2015年11月15日,消费者王先生在莆田荔城区西天尾镇的汽车4S店发现该店在做购车“0利息,0手续费”优惠活动,便决定贷款19万购买一辆越野车,并办理了相关的贷款手续。提车时,却被4S店告知要收取3200元“按揭手续费”,否则无法提车。王先生认为该项收费与此前承诺的购车“0利息,0手续费”优惠活动明显不符,随即向莆田荔城区消委会投诉。

莆田荔城区消委会接诉后,通过现场走访调查、查验相关票据后初步判定,该4S店涉嫌收取不合理的费用而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于是将案件移交至荔城区工商局,建议立案调查。2015年11月19日,荔城区工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该4S店进行检查,现场发现该4S店在为消费者办理购车贷款时收取金额不等的“按揭手续费”,与该4S店宣传的购车“0利息,0手续费”优惠活动明显不符。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该4S店的购车合同、相关票据后,于当日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从2015年7月份起,某金融机构推出“0利息”贷款购车的优惠活动,活动期间在4S店处购买指定车型,可向该金融机构申请1-3年期限不等的免息贷款,4S店对参加这个优惠购车活动的消费者收取相应的“按揭服务费”,并以“服务费”的名义开具收款收据给消费者。于2015年11月19日被工商局依法查获。截至案发日,4S店共收取上述服务费共6笔,违法所得共计16000元。依据《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六十条的规定,责令改正上述违法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16000元,并处罚款64000元,共计罚没款80000元。同时,4S店同意退回王先生3200元“按揭服务费”,并免费赠送一次常规保养。

案例三售车未提供车辆合格证

2015年10月,消费者王女士向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投诉处理指挥中心投诉反映:其于2015年9月13日在厦门和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购买一辆“马自达3”轿车,合同约定9月30日提车,因该公司将车辆抵押给银行,直至10月5日仍未能提供车辆合格证,导致无法上牌和无法购买保险,王女士认为不合理,要求商家给予提供合格证。

投诉指挥中心经过多次与商家沟通调解,由于厦门和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资金出现严重困难,多次承诺均无法兑现。指挥中心经过与王女士电话沟通协商同意终止调解,王女士选择司法途径维权。

2015年,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投诉处理指挥中心共收到关于厦门和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拖延提供车辆合格证导致车辆无法挂牌问题的投诉30件,该公司现已宣布倒闭,消费者购买该公司的车辆仍属银行抵押物,消费者权益严重受损。

依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本案中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消费者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是否告知消费者其所购买的车辆已被抵押给银行的事实,若该公司故意隐瞒车辆已被抵押的事实,导致消费者做出错误的选择,该行为涉嫌欺诈。

案例四售车要求支付“保险押金”

泰宁县消委会接到消费者杨先生投诉,反映其于2014年11月在泰宁县阳光汽贸有限公司购买了一辆轿车时,经营者要求支付3年的保险押金共计3000元,但并未告知保险须在泰宁县阳光汽贸有限公司缴付。后因泰宁县阳光汽贸有限公司提供的保险价格偏高,他决定不在其公司缴纳保险,经营者便以此为由不退还押金。

经营者称,由于杨先生是贷款购车,所谓的“保险押金”只是债权抵押的形式,目的是为防止车主在还款期内不购买保险,只要消费者还清购车贷款,便可凭车贷证明退还押金,至于要求杨先生一定要在本店购买保险则是业内的“行规”。在了解事件的经过之后,消委会的工作人员告知经营者,以押金的形式强制消费者在特定的营业点购买保险的“行规”不合法,消费者有自主选择的权利。经调解,经营者同意退还保险押金3000元。

本案中,经营者以押金形式要求消费者在其店购买车辆保险,涉嫌强迫消费者进行关联交易,也严重违背公平交易原则,侵害了消费者权利。

案例五开发商违规重复收费

2015年6月,有消费者投诉称,三明腾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利用格式合同侵犯消费者权益。三明腾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宁化东城雅宛(案名:龙腾时代)小区业主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之附件三第15款第(3)项中规定:“楼宇对讲和楼梯口门:买受人同意安装由出卖人统一代办,安装工料费暂定人民币玖佰元(具体以实际结算为准多退少补)由买受人承担。”但在交房时发放给业主的《交房通知书》及《交房时所需缴纳的费用清单》中又规定“三明腾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收费:楼宇彩色可视对讲电子门材料费、安装费:900元/户。”

业主认为开发商重复收费的行为极不合理,在与开发商交涉无果的情况下,投诉到消委会。

经调查,截至2015年6月10日,三明腾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向355户小区业主收取“楼宇彩色可视对讲电子门材料费、安装费”,金额共计319500元。经过消委会工作人员与工商执法人员的劝诫与调解下,开发商已逐步清退重复收取的费用,且保证在2015年11月30日前完成全部清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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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校、培训班等机构的学费不菲,随之而来产生了“交费容易退费难”的问题。昨日,省消委会发布教育类消费投诉典型案例,并对消费者做出相关提醒。

案例一:福州金桥学校退学退款拖欠一年多

2014年8月31日,福州消费者林先生之子前往福州金桥学校报名就读该校高中部,并缴交学杂费共计24800元。后由于个人原因不想在该校就读,遂于次日向该校提出退学退款,双方达成协议,福州金桥学校同意将违约金1680元扣除后,将剩余费用23120元退还消费者。但随后金桥学校一直以种种理由拖欠退款。

至2015年1月12日,福州金桥学校向消费者递交了一份加盖“福州金桥学校”公章的承诺书,承诺分两期分别于2015年3月5日,及7月28日前归还消费者学杂费。林先生在当年7月份前消费者未收到任何退款,故向福建省消委会投诉。

省消委会接诉后向闽侯县教育局去函了解情况,闽侯县教育局回函称“学校经费比较紧张,学校董事长再次表态10月份安排处理,如果再拖延未处理,建议家长通过司法渠道予以解决”。消费者至今仍未拿到退款。

案例二:福州文都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称“可转让不退费”拒退款

赵小姐于2015年7月报名福州文都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的网络考研培训班,并预付了25000元学费。在学习过程中,赵小姐认为课程并不像宣传的那样会按照学生个人的情况做个性化安排,提出了退出课程的要求。可赵小姐通过微信向该公司的联系人王光乐多次沟通无果,王光乐提出赵小姐需电邮一份听课申请至指定邮箱。赵小姐按要求发送邮件后,进而发现所谓的“福州文都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和北

京文都教育集团其实没有任何关系,其网站和办学资料却使用了北京文都教育集团的商标,同时赵小姐认为这个“咨询有限公司”不具备考研培训资格。赵小姐找到了福建省消委会,要求学校退费。

就办学资格问题,福建省消委会联系福州市教育局民教办。民教办认为该公司如果组织办学行为,应视为“超范围经营”。仓山区教育局提出:在现有法律框架内,办学和教育咨询、辅导等行为之间没有明确的界限。在给福建省消委会的回函中,“福州文都”以“为该消费者开具收据已写明可转让不退费。该消费者在收到我处收款收据后若无异议,即为默认”为由拒绝退款。至案例发布之日,消费者仍未拿到退款。

省消委会:权责应以合同规定为准

对于上述案例,福建消委会认为,消费者选择学校时,应先认真了解该校办学历史、是否有办学资质、有固定的办学场所和师资力量。对于一次性缴交大量学费的网校、培训班要提高警惕,最好能先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了解一下学校或办学企业的资质,或和已在该校上课的学生先沟通了解其教学质量。

在与培训机构签订合同时,应当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应注意授课方式是群授还是一对一、是网络授课还是课堂授课、具体的单课时时长、学期时长分别有多长时间;“包过”类培训的要注意明确“过”的标准、以及重修、补课的费用。对终止学习、退还学费的条件要更加注意。

案例中,校方认为“为该消费者开具收据已写明可转让不退费。该消费者在收到我处收款收据后若无异议,即为默认”,但消费者提供的合同中对退费的规定是这样的:消费者“由于个人自身原因提出终止培训的,本协议解除,甲方(即福州文都,消委会按)扣除实际发生的所有费用及违约金”。本案例中,校方所谓收据上的内容,缺乏一份合同应具有的要素和条款,和合同内容不一致的时候,应当以合同上的规定为准。(记者 夏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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