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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规定城乡居民大病医疗起付标准0《新闻》

发布时间:2020-08-28 18:32:50 阅读: 来源:工具车厂家

泸州市政府日前出台《泸州市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该办法对泸州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赔付比例做出明确规定。

泸州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是在基本医疗保障的基础上,通过向商业保险公司再投保的方式,对大病患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给予进一步保障。

根据《泸州市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实施办法》,泸州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为:城乡居民在一个保单年度内住院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累计个人自付的合规医疗费用达到一定金额及其以上的,由大病保险按分段赔付标准给予赔付;年内已享受大病保险政策再次发生住院的自付合规医疗费用,按累计个人自付费用段的相应赔付标准减去已赔付金额后给予赔付。2014年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为0.7万元,以后根据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变化情况适时调整。

大病保险按医疗费用高低分段制定相应的赔付比例,医疗费用越高赔付比例越高。

泸州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分段赔付比例为:按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报销后累计个人自付合规医疗费用在0.7万元(含0.7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按50%赔付,2万元(含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按60%赔付,5万元(含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按70%赔付,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按80%赔付。

大病保险实施后,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再次报销政策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二次补偿政策不再执行。

记者 程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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